110學年第2學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即日起受理及各階段申請時程
申請學雜費減免需為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軍公教遺族、原住民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等減免資格之一者,才可申請。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須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才可申請;110學年度之所得查核,依教育部來函規定以109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
申請時毋需檢附所得證明資料,由生輔組將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轉財稅中心查核,本學期查核結果教育部於111年3月31日前通知學校,如查核後所得超過不符資格者,已減免之金額需全數繳回。
同學務必請家長先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應列計人口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後確認未超過220萬元後再申請,以免追繳困擾。
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階段申辦時間如下,請擇一階段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提前申請:111年1月3日起至1月10日截止,通過審核者,收到之註冊繳費單為已扣除減免補助金額之差額繳費單。
(二)第二階段--申請換發繳費單後繳交差額或貸款:1月17日至1月26日、2月14日起至2月18日截止,1月28日至2月13日為學校春節假期不上班,
不受理申請;寒假上班時間:週一~ 週五,上午8時~12時、下午1時~5時。收到全額繳費單後請勿先繳費,先至生輔組辦理減免,核准後再
自行上網列印扣除減免金額的學雜費繳費單,憑單辦理貸款或繳費,舊的繳費單則作廢。
※寒假轉學新生請於教務處規定之報到註冊日(2月14日)前或當日辦理,申辦貸款者,亦請提前辦理減免更換差額繳費單後再貸款。
(三)第三階段--繳費或貸款註冊後才取得減免資格、或因特殊因素未及於繳費註冊截止日前完成減免申請者:請於2月21日起至3月2日止辦理補申請
或退費手續。
二、自108學年度起學校不再寄發紙本繳費單,請自行上網至中國信託銀行代收網頁透過信用卡和ATM轉帳,或線上列印差額繳費單,再憑單至郵局、中國信託銀行臨櫃及四大超商繳款或辦理貸款。中國信託銀行學雜費繳費單列印網址https://school.ctbcbank.com/cstu/index.jsp
三、除身心障礙學生外,其餘所有身分減免補助範圍均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之學雜費。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
四、依財務處公告之學生繳費註冊注意事項:進修學士班、在職專班繳費單上所列之學分費均為暫收,故於繳費單上扣除的減免金額亦為暫訂,俟開學加退選課程截止日後,本組將再依同學實際選修之學分數及查核有無重修科目,據以重新計算減免金額給財務處,併入加退選後補繳及退費作業一起進行。
五、已申請各類身分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之學生,如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就學補助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弱勢助學金、臺北市或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金、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受刑人子女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等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雜費減免列為第一優先。
六、開學前申請減免補助者,若減免資格於學校開始上課日前喪失,如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持有證明之父或母過世、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等,110學年度第2學期即無減免資格,應於3月4日前主動至生輔組取消減免申請,並繳回已扣除之減免金額。未告知者,教育部日後仍會透過「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查驗資格,若發現有此情形者,仍必須依學雜費減免規定繳回補助款,不得異議。
七、辦理學雜費減免應繳交之證件列有戶籍謄本者,均需自111年1月1日以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者才受理,各地戶政事務所皆可跨縣市申請,同學可攜帶身分證就近至淡水戶政事務所申請(淡水區中山北路2段375號2樓→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家樂福旁)。
八、110學年度如教育部修改減免辦法或減免金額有異動時,悉依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
請先至學生事務資訊系統申請,網址http://www.sis.tku.edu.tw,選擇學雜費減免,登入申請填寫資料後再列印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應繳證件於截止日前寄送生活輔導組或蘭陽校園學費減免業務。